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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龙建综[2019]18 号) 
作者:  来源: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55  发布时间:2019/4/2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龙岩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龙建综[2018]48号)文件精神,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3日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1范围

竣工验收阶段分为联合验收和验收备案(含档案认可)两个阶段。

本指南规定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理。

2实施主体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消防支队、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 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4 办件类型

联办件

5设定依据

5.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5.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5条;

5.1.2《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5.2.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5.2.3《福建省消防条例》。

5.3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23条;

5.3.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5.3.3《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6】9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5.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23条;

5.4.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5.4.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5.4.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

5.4.5《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5.4.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

5.5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5.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七条;

5.5.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7.1.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7.1.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7.1.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7.1.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7.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

7.1.6建(构)筑物主体立面及场地已完工。

7.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7.2.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7.2.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应由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3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3.1完成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7.3.2完成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所要求的相关内业文件;

7.3.3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达到平战转换所规定的要求;

7.3.4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7.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4.1人防工程建设规模、防护标准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7.4.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7.4.3人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完整,已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归档;

7.4.4建设单位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4.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4.6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财政评审;

7.4.7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缴纳易地建设费,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办理材料。

7.5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5.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7.5.2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7.5.3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7.6分期验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7.6.1规划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核实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6.2消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6.3人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6.4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且具备独立完整使用功能,认可建设单位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8 申请方式

8.1市住建局窗口纸质收件受理。

9办理流程

市住建局窗口统一收件分发(受理)——统一组织联合现场查验——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出具验收报告或备案文件)

10 申报材料

10.1共性材料

10.1.1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6份,自然资源局2份,其他部门各1份,纸质材料)

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1.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

10.2个性材料

10.2.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0.2.1.1取得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承诺书、地下管线、绿地指标计算等内容,体现规划审批和竣工后主要指标特别是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对照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1.2建设工程竣工图(含实测面积计算内容),测绘机构加盖“与竣工实测面积相符”章(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10.2.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0.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2.2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清单(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2.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并填写《防火耐火建筑(装修)构配件、材料选用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2.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仅查验);

10.2.2.5竣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施工、监理单位身份、资质核查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3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2.3.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单建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3.2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2.4.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4.2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生产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4.3取得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复核应建人防面积所需的测量报告(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5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2.5.1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5.2项目终止考核评价(竣工验收报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

11 承诺时限

联合验收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复验及公示时间),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复验及公示时间)。

12 办理结果和变更、延续要求

12.1批文:《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中当项目合格时不出具批文(合格结果在消防部门网站上公示),当项目不合格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项目不合格复查合格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直接转给人防部门备案使用,不向申请人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直接转给住建部门备案使用,不向申请人出具)。

13 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14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15 注意事项(包含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1、新罗区境内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市住建局申请验收备案。

2、在联合验收过程中,部门联合现场踏勘环节需增加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参与,并验收合格。

16 联系信息

16.1业务咨询电话:0597-2529145、2386002(市住建局)、0597-3213513(市自然资源局)、0597-2529141、3298025(市人防办)、0597-2968853(市消防支队)、0597-2236698(市质监站);

16.2督查科投诉电话:0597-2529222、市效能投诉电话:0597-2324110;

16.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ongyan.gov.cn;

16.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栋二楼6区市住建局窗口;

16.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17 申请人权利

17.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7.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7.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4申请人的核发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申请表(房建工程).doc

      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申请表(市政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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